為規范海關對綜合保稅區內開展保稅貨物租賃業務的監管和統計,現對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158號(關于綜合保稅區內開展保稅貨物租賃和期貨保稅交割業務的公告)有關事項補充如下:
一、區外承租企業辦理租賃貨物留購申報手續時,企業按實際監管方式申報,運輸方式為“保稅港區(綜合保稅區)”(代碼 Y)、“洋山特殊綜合保稅區”(代碼 S)或“洋浦保稅港區”(代碼 P),實施海關單項統計。
二、租賃企業與境外企業發生資產交易的,承租企業或租賃企業對租賃貨物以不實際進出境通關方式辦理進出境申報手續時,監管方式為“其他”(代碼9900),運輸方式為“其他”(代碼9),實施海關單項統計。申報時,不實行許可證件管理,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上述規定自2023年10月1日起實施。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23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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