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企業開展保稅維修業務,根據生態環境部、商務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53號(關于全面禁止進口固體廢物有關事項的公告),參照商務部、生態環境部、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16號(關于支持綜合保稅區內企業開展維修業務的公告),決定對海關總署2015年第59號公告(關于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保稅維修業務有關監管問題的公告)第十條進行修改。現將修改后的內容公告如下:
十、進境維修過程中產生的維修邊角料、壞件、舊件等,原則上應全部復運出境,監管方式為“進料邊角料復出”(代碼0864)或“來料邊角料復出”(代碼0865)。確實無法復運出境的,一律不得內銷,應進行銷毀處置,銷毀參照加工貿易貨物銷毀處置有關規定。
對從境內(區域外)進入區域的待維修貨物產生的維修壞件、舊件和維修邊角料,可通過卡口登記方式運至境內(區域外)。
維修邊角料、壞件、舊件等屬于固體廢物的,應當按照國內固體廢物相關規定進行管理。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23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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