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列入企業信用記錄
涉及海關企業信用管理的,被海關處以警告或者50萬元以下罰款的行為,不作為海關認定企業信用狀況的記錄。
(二)減免滯納金
海關認定為主動披露并補繳稅款的進出口企業、單位,海關可以依法減免滯納金。
(三) 從輕減輕處罰
按照海關相關規定,符合從輕、減輕處罰情形的,海關可以依法予以從輕、減輕處罰。
(四)不予處罰
1.在涉稅違規行為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海關主動披露,主動消除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2.在涉稅違規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后向海關主動披露,漏繳、少繳稅款占應繳納稅款比例10%以下,或者漏繳、少繳稅款在人民幣50萬元以下,且主動消除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五)不影響管理措施
認證企業主動披露涉稅違規行為的,海關立案調查期間不暫停該企業適用相應管理措施。
如認證企業沒有主動披露違規行為,在海關立案調查期間,海關可以暫停適用相應管理措施,按照一般信用企業實施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