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關于明確承運境內水運轉關貨物的運輸企業及其船舶備案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政策解讀
海關總署公告2022年第73號
一、公告出臺背景
2022年7月31日,海關總署公布《海關總署關于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海關總署第258號令),廢止了《海關對長江駁運船舶轉運進出口貨物的管理規定》(1985年1月10日海關總署﹝1984﹞署貨字1089號文發布,以下簡稱《長江駁運船舶管理規定》)和《〈海關對長江駁運船舶轉運進出口貨物的管理規定〉實施細則》(1985年12月13日海關總署﹝1985﹞署貨字第1097號文發布,根據2018年11月23日海關總署令第243號修改,以下簡稱《長江駁運船舶實施細則》)。
《長江駁運船舶管理規定》和《長江駁運船舶實施細則》廢止后,長江駁運船舶轉運海關監管的進出口貨物的相關管理要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轉關貨物監管辦法》(2001年9月30日海關總署令第89號發布,根據2018年5月29日海關總署令第240號修改)中相關規定執行。根據國務院關于行政備案規范管理改革精神,對于承運境內水運轉關貨物的運輸企業及其船舶備案事項予以公告。
二、適用范圍
公告的適用范圍為在境內從事水運轉關貨物運輸業務的運輸企業及其船舶備案。同時明確航運企業擬開展內外貿集裝箱同船運輸業務或者國際航行船舶沿海捎帶業務的,應當參照本公告規定辦理運輸企業及其船舶備案手續。
三、主要內容
明確運輸企業及其船舶應當向主管地的直屬海關或者經直屬海關授權的隸屬海關申請辦理備案手續。采用一關備案、全國通用的方式,相較于原來的向船籍港海關申請辦理備案手續,更加簡化和便捷。
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境內公路承運海關監管貨物的運輸企業及其車輛的管理辦法》(2001年9月27日海關總署令第88號發布,根據2018年5月29日海關總署令第240號修改),同時依據《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2012年10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25號發布,根據2017年3月1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和《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2014年1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14年第2號發布,根據2020年11月09日交通運輸部令2020年第4號修改),要求申請備案的運輸企業應當取得與運輸企業經營范圍相一致的市場主體登記,并且具備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格。
辦理運輸企業備案時,公告只要求向海關提供承運境內水運轉關貨物運輸企業備案申請表,體現了“簡政放權”的需求。
公告指出,已辦理備案的運輸企業可以對其所有或經營的船舶辦理備案。關于船舶備案的要求,參考《長江駁運船舶實施細則》第二條“經營進出口貨物轉運業務的駁船,必須具備海關加封條件的貨倉,符合海關監管條件?!睘榧訌姾jP對轉關貨物的途中監管,要求“承運轉關貨物的備案船舶,應當符合海關監管條件,配備導航定位設備”。
辦理船舶備案時提供文件參考了轉關運輸車輛備案提交文件,需要提供以下材料:承運境內水運轉關貨物運輸船舶備案申請表;證明船舶為備案企業所有或經營的相關文件;船舶彩色照片(要求:前方左側面45°;能清楚顯示船名和船舶全貌)。
綜合考慮企業市場主體登記和國內水路運輸資格管理要求,公告明確要求運輸企業備案的有效期與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格有效期保持一致,同時要求其船舶備案有效期不得超過運輸企業備案有效期。
公告明確有以下情況之一的,海關可以依法注銷企業及其船舶備案:企業申請注銷的;企業喪失市場主體登記或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格的;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的其他情形。
明確境內航運企業擬開展內外貿集裝箱同船運輸業務或者國際航行船舶沿海捎帶業務的,應當參照本公告規定辦理運輸企業及其船舶備案手續。該款是對海關總署關于調整內外貿集裝箱同船運輸以及國際航行船舶沿海捎帶業務有關事項的公告(海關總署2022年第12號公告)的補充。
目前境外航運企業無法取得與運輸企業經營范圍相一致的市場主體登記,因此在公告中明確其備案要求為:已經交通運輸部批準開展沿海捎帶業務的境外航運企業,應當委托境內代理人參照本公告規定辦理運輸企業及其船舶備案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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